作者:肖河,法學博士,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在熱映影片《戰狼2》中,“雇傭兵”這個名詞被幾次提到。對于大多數國人來說,區分雇傭兵(Mercenary)、私營軍事公司(Private Military Company)和私營安保公司(Private Security Company)之間的細微差別并不容易,這些似乎都是遙遠而陌生的異域名詞。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才開始組建商業化的保安公司,在2010年國務院頒布《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之后才實現了產業的管辦分離,之后才出現了貨真價實的私營安保公司。
嚴格來說,至遲自古典時代就開始活躍的雇傭兵與誕生于20世紀初的私營安保公司幾乎不是一個“物種”,但興盛于21世紀初阿富汗和伊拉克兩場戰爭中的私營軍事公司倒確實可以稱為古典雇傭兵的“現代后裔”。回顧歷史,雇傭兵普遍存在于古典時代的地中海沿岸和自中世紀至前民族主義時代的西歐,其大體上有四個構成要件:直接參與沖突的戰斗人員;以獲取金錢報酬為目的;其成員不是交戰雙方的國民;不是常備軍隊的一部分。對于掌權者而言,使用雇傭兵的優點在于只要有錢就不用再和國內各群體討價還價,雇傭兵的傷亡也不會給國家帶來持續損害。但是與此同時,雇傭兵士氣不高、軍紀不嚴、忠誠度有限的缺點也同樣突出。因而,在動員力更強、對軍隊要求更高的民族國家時代來臨后,雇傭兵也就退到了國際安全舞臺的邊緣。
直到冷戰期間,為了在非洲、拉美等第三世界國家對抗蘇聯,美國開始有意識地大量利用“廉價”的雇傭兵,而這尤其是給多數國家新生不久、政府能力虛弱的非洲大陸帶來了血腥和混亂。在受害國家的強烈推動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1987年專門設立了“關于以雇傭軍為手段侵犯人權并阻撓行使民族自決權的特別報告員”一職,籌備締結《反對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雇傭兵的國際公約》,并為雇傭兵設立了“直接從事戰斗”“不屬于沖突地區公民”“得到沖突方給予各類回報的許諾”“意在損害國家憲法秩序和領土完整”這四項標準。不過,由于世界大國普遍存在“雇傭性質”的軍事力量,這個2001年通過的條約至今還沒有得到任何一個主要軍事大國的簽署。其中,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戰爭中將大量行動外包的美英兩國反對尤其激烈。
不過,這兩場戰爭畢竟與冷戰的旨趣大有不同,美國要做的不僅是推翻原政權,還要進行民主化重建,不能“只破壞不建設”,必須重視安全行動的合法性,因此也需要約束安全承包商。為此,美英等國開始積極推動為安全、軍事外包正名,在與雇傭兵劃清界限的同時加強監管。2008年17個國家簽署了《蒙特勒文件》,承認私營軍事公司與雇傭軍存在區別,明確了母國、雇傭國和所在國各自對它們的責任。2013年又形成了《私營安保服務供應商國際行為守則》,并被納入聯合國《私營安保公司武裝安全服務使用指南》。通過這一系列的國際文件,私營軍事公司終于在法律概念上從雇傭兵中分離出來。簡而言之,前者就是遵守國際法、各相關國法律甚至是“正義戰爭”原則的“好的雇傭兵”。
私營安保公司的發展路徑則大不相同。追根溯源,包括G4S在內的當今跨國安保巨頭大多是20世紀初起步于英國、北歐的小公司,主營與火災救護、私人和住宅保衛、夜間巡邏相關的服務和技術業務。原本,各國政府和社會對于這些公司是否適合承擔公共安全職責也持有懷疑態度,但是在80年代的美國里根政府和英國撒切爾政府的私有化和公共職責外包大潮后,其業務進一步擴展到公共秩序維護、武裝押運、監獄管理等領域。在不斷獲取新的公私安全服務領域的過程中,伴隨著發達國家企業的全球化,這些提供配套服務的安保公司也隨之走向世界。事實上,雖然國際文件中一般統稱私營安保和軍事公司,兩者也在武裝護衛等領域存在業務交叉,但是雙方的業務區分仍然稱得上是涇渭分明。就性質而言,安保公司提供的是預防、防衛性的消極安全,而軍事公司則可以提供主動安全、采取攻擊行為、甚至是直接參與沖突并發揮軍事作用。在很多國家,“直接參與軍事沖突”都是一條“正常”的私營安保公司絕對不可逾越的紅線。
伴隨著中國企業的國際化,中國的私營安保公司也正在走出國門。與一般印象不同,它們絕非是武裝到牙齒的黑水公司,也不可能是“戰狼式”的孤膽英雄,而是雖然帶有一些神秘色彩、但本質上再正常不過的市場行為體。也只有這樣,才能在海外真正保護自身,真正保護中國企業和公民。
(來源:CSTG集團海外安全信息中心綜合《世界知識》報道)